品种真实性检测和品种纯度鉴定的关系/武合讲(4)
六、规定的合理期间是:种子质量保证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种子样品保存期二年。2011年交付种子,2016年起诉,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适用合理期间检验制度错误
合同法规定了合理期间检验制度。农业部规定种子质量保证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种子样品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2011年4月交付的津稻263原种种子,质量保证期不得超过2012年4月,样品保存两个生产周期是313.8天。2016年以品种不真实起诉,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适用合理期间检验制度确有错误。
作者武合讲,系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农科律师事务所顾问,联系电话: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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