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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立法价值与适用对策法理探析/徐凤林(2)
二、公益诉讼的立法价值
价值一: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调动法定机关和社会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通过审判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
价值二:宪法关于民主、监督原则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一条新途径,使人民群众通过公益诉讼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并通过这种权利的行使监督法律和权力实施,制裁违法者,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价值三:健全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公益诉讼的适用对策
对策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开展公益诉讼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要深刻认识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公益司法保护,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推动法治城市建设的需要;是健全检察监督体系,创新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接受监督意识,把公益诉讼作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促进法治建设、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发力点,聚焦损害公益和国计民生等突出问题,依法全面履职,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强化司法手段保护公益,彰显司法权威。三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把握公益诉讼规律和法律监督规律,严守检察权边界和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审慎行使权力,不扩权、不越权,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四要强化公益诉讼宣传,把公益诉讼纳入普法宣传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公众了解公益诉讼制度,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法治、美丽城市建设。
对策二:强化协作担当,构建各有侧重、齐抓共管的执法办案格局
一要把握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定期调度工作制度和健全问责机制,做到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着力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二要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力度,强化财政保障,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监察委员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主体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制度的有效衔接,探索公益诉讼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办案模式,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三要建立法纪衔接机制,搭建“两法衔接”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办案协查机制和行政执法监督约谈机制,搞好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技术咨询、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协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有序的行政检察监督格局,实现公益保护监督常态化。四要建立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案件的力度,加强与审判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问题,保障公益诉讼执行效果,维护审判公正和司法权威。五要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监督力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机关的民主监督,抓好公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实施,用好用足检察建议,排除对公益诉讼的不当干预,构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建、共治、共享公益保护成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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