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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诉法“认罪认罚”在实体处理上的“从宽”?/张学伟(2)
二是被告人仅有认罪认罚情节,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又确实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是此处的从宽,并不排斥非监禁刑缓刑的适用,即在刑罚执行方式上的从宽。
四是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
据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从宽”,事实上包含了实体法上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情形,而非局限于从轻处理。

(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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