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徐凤林(3)
类型二: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基于审级规定及适用法律一致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法官对上级院和本院生效裁判自觉予以遵循,使上级院和本院的生效裁判成为具有事实约束力的案例。
类型三:具有说服力的案例。没经法定程序认定和发布,没有审级关系的法官作出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裁判案例。这类案例虽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案例所包含的裁判规则,证据证明运用,公平公正理念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可供审判参考。
四、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对策
对策一:学习规定精神,把握指导性案例的核心精髓
一要认真学习“两高”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将指导性案例纳入业务培训,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社会公众检索、查询、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提供便利。二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针对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特别是裁判要点进行深入研究,围绕指导案例的核心和精华部分(解释和适用法律,对法律适用规则、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问题)参照适用,作出创新性判断及解决方案。三要从法理上学懂弄通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理由。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体现了最高法大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司法意见,富有事实拘束力。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适用指导性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下级法官对最高法司法意见的尊重,不能背离指导性案例,更不能违反指导性案例所依据的法律,强制作出不同裁判将面临改判风险。
对策二:明确参照范围,把握指导性案例的适用环节
一要明确参照适用范围。指导性案例,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指导性案例都提炼出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是司法解释在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因此,应当把参照范围限定在裁判要点上,虽然整个案例都可作为类似案件参考,但不属于应当参照的范围。二要准确甄别类似案件。类似案件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某一其他情节类似。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三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法理属性。指导性案例不属于法律渊源,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裁判的理由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予以引述,不能作为裁判文书判决部分的法律依据援引。四要明确指导性案例失效的四种情形,(1、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废止;2、与新颁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冲突;3、被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取代;4、其他应当宣告失效的情形),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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