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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七条修改建议/陈召利
关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七条修改建议

建议人: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作者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对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疑难法律问题作出明文规定,有利于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但是一旦规定不当,将危害甚巨。本人基于自身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对《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一、二、四部分的部分条款提出七条修改建议,以资参考。


2019年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周强院长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同志作了工作报告。会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工作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代表讨论时提出的问题以及我们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归纳整理成《会议纪要》,主要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稳定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及社会的预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官方版|最高法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本人基于自身的执业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一、二、四部分的部分条款提出七条修改建议,以资参考。



一、关于第2条【《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的修改建议

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未作规定的,继续适用原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2017年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民法总则与现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关系作了明确阐述,“根据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的思路,民法总则草案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一步将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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