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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新型“诈骗”方式的防范/胡雷(2)

五、上述观点的剖析及卖方的防范措施

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核心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卖方和中介形式上为买卖实际上为居间的证据。如果有,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中介及其工作人员以合法的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多出售的10万购房款的目的,故该甲与卖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多出售的10万应当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退还卖方。所以笔者赞同支持卖方的观点。至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多出售的10万毕竟主要是通过中介的工作取得的,加之社会危害性较为轻微,笔者认为还是作为经济纠纷处理较为妥当。这就要提醒我们的卖方在此类事情中,要注意保全证据。当中介提出此种要求时一定要和中介说明并有证据证明,卖方与中介的买卖合同仅仅是为了方便中介代为卖方非真实的买卖,实质上双方的法律关系仍然为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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