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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胡雷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目前已经滞后于现实需要,难以做到不枉不纵。主观故意的认定、罪数的问题尚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本罪只有一个量刑幅度,尚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行为,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这些问题亟待完善。

关键词:非法狩猎;故意;违法性;罪数

一、非法狩猎罪滞后的原因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滞后的共同原因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是直接原因,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生效,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在2015年1月1日第一次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长达26年的时间里,唯一一部没有被修改过的基本法。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内容的完备与否取决去其他法律本身内容是否完备。由于环境资源立法本身立法滞后的问题,就自然造成了刑法环境资源保护,即破坏环境保护罪的滞后。

根本原因还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问题。在人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之中,人一直以自我为中心。人类中心主义突出人的核心地位,即“人类是大自然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并且强调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人只对人类负有直接义务,对大自然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1]虽然“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科学发展观列入党的指导思想。”“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2]但是并未得到有效的落实,现实走仍然的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老路,依然先污染、后治理。环境资源保护让位于地方经济建设。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求环境保护也让位于经济建设。仍然没有把环境保护、绿色GDP纳入政府政绩考核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第一,其他第二。环境保护的各方面均得不到有效发展。

(二)非法狩猎罪滞后的个罪原因

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认知困难。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和动物生活习性的差异,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差异性。环保部尚无组织专家组对我国动物资源进行整体调研,统一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增加了非本地居民对非居住地区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难度。

现行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范围较狭窄。目前没有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非法狩猎罪中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大多依据原则和地方规定进行判案,地区差异极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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