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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胡雷(2)

情节严重的规定不完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三种情节,但是较为简单,原则性较强,无法科学认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所有情况。

二、非法狩猎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概念

主观故意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刑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机统才构成犯罪故意,二者必须具有法定的统一性。

(二)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

1、形式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 形式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国家法规、违反法制要求或禁止的规定。”[3]即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根据形式违法性的认识观点,构成非法狩猎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之规定。具体而言,要对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以及情节严重的个规定有所认知。这样务必缩小非法狩猎罪的惩罚范围。以主观上缺乏对刑法内容具体认知为由而出罪,显然会放纵犯罪。本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仅仅是要求对刑法条文本身有所认知,而且还要求对不同地方的狩猎法、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等有明确的认知的话,难度较大。

2、实质违法性认识的观点

“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是实质的违法”。[4]即认识到了作为评价犯罪的基础事实。也就是说,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犯性。就法律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一般就能狗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规范的要素。例如,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就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作为判断基础或者判断资料的事实,原则上就应当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社会评价的要素)需要根据一般人的价值观念或者社会意义进行精神的理解,所以,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一般人的评价结论判决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例如,即使行为人自认为其贩卖的不是淫秽物品,也不是黄色物品,甚至认为是具有科学价值的艺术作品,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是淫秽物品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进而成立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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