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若干问题研究/胡雷(5)
(二)禁用狩猎工具要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定,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现在的法律规定规定范围狭窄,授权地方政府或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内容,非本地狩猎罪查知有难度。
(三)情节严重的内容要具体
现有明确参照的情节严重规定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量刑情节没有区分物种,所有动物均已二十只为入罪条件不合理。应当对物种加以区分。违反狩猎法规非法捕猎青蛙二十只和非法捕猎其他形体庞大的猎物的社会危害性肯定不同,不区分物种单纯以数量定罪不科学。
(四)法定刑幅度要合理
现有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不能有效对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刑法规制,难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非法狩猎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无法有效规则。要知道符合现实需要的有层次的法定刑幅度。建议制定第二档法定刑以对,完成量刑幅度的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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