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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二)/卢庆波律师(2)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等等
诸如此类,均说明章程就是公司法的补充,是公司法的实施细则!
请重视章程的制定!

四、公司形式的变化:不再只有有限公司唯一一种形式了,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外合营企业原规定仅有有限责任公司一种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将来的合营企业除可以是有限公司外,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由于证券法规定了发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间接确认了中外合营企业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真正地享受国民待遇!

(三)律师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的目的是什么?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成为公众公司后,可以上市,可以发行股份……哈哈,前途无可限量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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