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以个案的平反为视角/胡雷
摘要:合法有效的冤假错案监督平反机制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内容之一。在不干预司法和行政的前提之下,合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并以此实现阳光下的法庭、阳光下的政府。冤假错案是见不得光的,需要暴露在阳光下。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保证金;天然气;住建局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4日,恒辉公司从曹县住建局获得韩集、桃源、庄寨三个乡的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2017年6月17日,曹县住建局向包过恒辉公司在内的三家主体下发通知,通知要求谁能交纳3000万保证金就把涉案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交给谁。后相关部门和东合公司暗箱操作,在东合公司并非实际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将特许经营权给了东合公司。恒辉公司不服将东合公司等诉至法院,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4127民事判决支持恒辉公司部分诉请,确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同时驳回恒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诉请。
山东卫视就本案问题采访相关部门后,在2019年5月6日的《山东新闻联播》节目报导了曹县住建局的行政违法行为。节目播出两天后,曹县住建局法人2019年5月8日的《山东新闻联播》中向大众承诺,“积极协商整改,维护企业权益”。目前本案正在整改和协调之中。
二、本案的法律剖析
恒辉公司找到笔者代理本案时,本案已经终审。笔者代理的是本案的再审,现已经向菏泽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以下分析仅就终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
(一)本案法院审理程序错误
笔者在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时就非常诧异,本案应当是行政诉讼非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程序错误。本案核心为曹县人民政府对天然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收回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之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之规定,收回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必须要召开听证会。即便是恒辉公司及其一二审的代理律师选择的诉讼方案有误,但是菏泽二级法院都没有发现该审理程序上的问题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二)终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
1、三乡镇天然气主管道并未施工完毕,《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该情况山东卫视已经查证属实并报导);
2、曹县庄寨镇财务结算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6月23日出具收条,证明东合公司已经按《通知》要求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并无事实依据(该情况山东卫视已经查证属实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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