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纠纷中如何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胡雷(3)
4、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4(以下简称权利要求4)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玻璃纤维毡层的目的是阻燃,常见厚度厚度2-4mm。亦可根据需要调整。
5、韩某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5(以下简称权利要求5)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5中的热熔温度的要求属于材料自身的性能特点,亦属于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交联聚乙烯发泡材料达到熔点融化就自然会和包括并限于玻璃纤维毡层发生黏合。好比塑料制品到达熔点会和其他材料黏合一样。百度百科词条:“交联聚乙烯”表述为“经过交联改性的聚乙烯可使其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可使聚乙烯的耐热温度从70℃提高到100℃以上。从而大大拓宽了聚乙烯的应用范围 ”。可见交联聚乙烯在的耐热温度为100度以上,100度以下不会发生热熔。
陈洁堃1992年发表的《聚乙烯化学交联发泡》文献中第五页指出“塑化段保持135-180度”。崔小明2006年发表于塑料制造的《交联聚乙烯的生产应用及发展前景》原文第一页表述“经过交联改性的聚乙烯可使其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改善”,“聚乙烯的耐热温度从70度提高到100度以上”,说明80-100度这个温度范围,交联聚乙烯根本不能发生熔融复合。进一步证明权利要求5温度范围不科学不正确。
(三)韩某在权利要求中对两处专业词进行了同意转换系在申请专利时回避现有技术形式上的有意为之
在权利要求2中用交链代替专业术语“交联”,在权利要求3中用膨胀率代替专业术语“发泡率”。专利局对申请的专利仅作形式上的审查,这两个专业词汇的同意替换,形式上起到了回避现有技术的作用。
(四)本案韩某胜诉将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判例导向
1、涉案产品相关产品是全国范围所有建筑工程所必须的常规建筑材料
涉案材料系楼地面保温减震材料,在韩某专利申请日前,该材料就已经是所有建筑工程所必须且已经广泛使用的建筑材料,使用该材料同时也是工程竣工验收中的保温减震方面的要求。淘宝网上随便就可以买到。
2、判决韩某胜诉等于宣告国内所有楼地面保温减震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公司均构成侵权
(五)庭审中笔者提问韩某的问题
1、2016年申请专利的韩某产品和2012年颁布的《国家标准》第197页中所阐述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
2、在韩某产品专利申请日之前,建筑行业有无使用楼地面保温减振的材料?
因开庭韩某本人未到场,韩某的代理律师较为专业和老练,回避了这个问题。因本案胜负已定,法官也没有就笔者提问的问题深究。笔者提问的这两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证明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属于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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