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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权纠纷中如何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胡雷(4)

三、本案韩某代理律师的观点及反思

韩某律师是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第一次开庭时就指导法官应当怎么判案。说笔者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并指引笔者应该如何答辩。笔者当庭警官韩某律师不要人身攻击,否则……。

(一)以是为非,以非为是,是非无度

当笔者整体答辩韩某产品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产品时。其无视笔者的答辩,仍然要求笔者证明韩某产品实施技术怎么属于现有技术,并强调只要公司产品和韩某产品的五个权利要求有重合时即落入韩某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然后当笔者举证韩某产品五个权利要求中实施的技术仍然属于现有技术时,韩某律师反驳笔者不应当拆分答辩,拆分是无效的抗辩。

(二)笔者的反思

以现有技术对专利产品权利要求进行抗辩是否可以拆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中,笔者实际上并非拆分抗辩。在该观点的抗辩之初笔者就以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进行整体抗辩,就包括了对其产品权利要求的抗辩。之后笔者形式上的拆分只是针对韩某产品五个权利要求属于现有技术的进一步细化和说明。所以,笔者实际上并未拆分抗辩;

退一步讲,如果找不到国家标准中的微孔聚乙烯隔声毡进行整体抗辩。那么笔者后续的拆分抗辩是否仍然为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笔者认为是的。理由如下:

第一,运用自然规律、物质属性、自然定理等抗辩,无论是整体还是组合针对某一权利要求的抗辩均为有效的现有技术抗辩。所有现有技术的抗辩点非将其他成型产品的特点拆分取点抗辩。如果是后者的抗辩则不一定构成现有技术的有效抗辩。

第二,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往往找不到整体抗辩的产品来源。以现有技术申请专利时,为了形式上瞒天过海,专利权人往往会将一些专业词汇同意替换。这就决定了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中无法找到与其匹配的同类产品。

综上,韩某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笔者判断韩某不会死心,下一步会寻找使用热熔复合技术的交联聚乙烯复合垫产品的厂家下手。如不幸被笔者言中,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这些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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