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三)/卢庆波律师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三)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时请原文整体(一字不漏)转发,否则视作侵权。侵权必究!谢谢谅解!

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续上一期

五、董事会制度的变化:法律地位、职权范围、产生方式等均不同,翻天大变!

(一)法律地位的变化。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是否说明合营企业是实行美国式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笔者认为,不是!实行中国特式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是与当时的我国国情相关,70年代末80年代之初,国家正在改革开放,缺乏资金技术,所以通常在合营企业中,中方的资金占比是偏小的,如果当时实行股东会中心主义的话,势必使中方永远无说话的权利。感谢当时立法者的智慧,采用中外各方委派董事方式来成立董事会,使弱小的中方才说话的权利。
2、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虽然没有表述为最高,实际上就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公司法是实行股东会中心主义,也即是一般情况下,谁的股份多,谁的话事权就越大,同样,谁的股份多,谁选出的董事就越多,谁就可以控制董事会了。
董事会的法律地位降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了。
3、律师提示:董事会虽然不是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其地位不可代替。如果说股东会是脑,那么董事会就是手、脚、嘴。需要说明的是股东会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不是一个常设机构,董事会才是一个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用英国政府比喻最恰当:董事会如首相内阁,股东会如议会。由此可见董事会的重要性是如何重要!当然,股东会有权罢免董事,也有权选举董事。在现实中,一经选举,想罢免就非常困难了。关键是看章程是如何规定的,相信大多章程至少要过一半股权比例才可以罢免吧,也有的章程也会规定三分二以上股权才可以罢免,甚至有一些是一致同意才可以罢免。这就看各股东在设置章程过程中如何使用智慧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