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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三)/卢庆波律师(2)

(二)职权范围不同。以前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权力被将来的两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分解了。
1、中外合资企业法赋予董事会最高的权力。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2、公司法的股东会与董事会各司其职,董事会的职权大大削弱了。
股东会的职权来自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董事会的职权来自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律师提示:有公司法务问到,章程可否规定股东会的法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又或者章程可否规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上收由股东会行使?笔者认为,章程可以规定原由董事会的职权上收由股东会行使,但是章程不可以规定原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下放到董事会行使。为什么?公司是由各股东共同投资的,代表全体股东的意志,董事会仅是其委托管理的机关,股东会是委托人,董事会是受委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当然可以自己行使也可,授权行使也可。正是这个道理。相反,董事会仅是股东会的受委托人,其当然不可以本末倒置。有人可能提出,委托人也可以授权自己的职权给别人(董事会)去做呀,这话在常理上讲得通,但是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职权是法定的,未经法律规定是不可以授权的,否则大股东完全可以控制整个公司了,要公司法有何用?届时,小股东在股东会没说话的权利,在董事会更没有说话的权利!申冤也无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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