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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及其定罪结论的差异/欧锦雄
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及其定罪结论的差异

欧锦雄※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南宁 530023)

内容摘要: 德国和日本在一定领域里深受近代学派(即新派)思想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偏离了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德日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重要构成要素的基本内涵,从而导致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纷繁复杂,并可能导致定罪结论多样化,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损害了法律权威,容易侵害人权,也不利于社会保护。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图景对我国有重要的警醒启示:我国应坚持法治国家的基本刑法思想,维护司法统一;我国刑法应明确规定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范围和犯罪构成中的重要构成要素;我国刑法在确立了犯罪构成相对封闭的体系时应建立例外的出入罪制度;应正确认识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和一元化,在刑法理论研究上,应允许百家争鸣,鼓励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但是,在司法上应支持犯罪构成理论的一元化。
关键词: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定罪结论、差异、原因、启示


犯罪构成理论是关于犯罪成立的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理论。在德国和日本,刑法学者们非常重视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并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犯罪构成理论,从而使刑法学领域出现了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图景。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又称犯罪论体系理论)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并为我国一些刑法学者所推崇。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深受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影响并提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应多元化,并应运用多种犯罪构成理论去指导司法实践。[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可能会导致定罪结论的差异,使定罪出现不公,为此,有必要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与定罪结论的关系。本文试图通过对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现状进行分析,找寻其定罪结论的差异,并分析导致其定罪结论差异的原因,之后,为我国刑法立法和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格局
自从二十世纪初德国刑法学家贝林(Ernst·Beiling)建立了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以来,德国刑法学者们创建了五花八门、琳琅满目的犯罪构成理论,而日本刑法理论师从于德国刑法理论。日本刑法学者在引进德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同时,根据日本的国情对这些理论进行修改或创建出独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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