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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及其定罪结论的差异/欧锦雄(11)

根据前述分析,由于德日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概念和范围以及重要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因此,德日各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建立的犯罪构成体系在结构上、在构成要件要素的数量上,以及在各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上均可能存在着差异,从而导致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格局。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则可能导致定罪结论的差别,对此,唯物辩证法的“结构与功能”原理可以清楚地予以阐明。唯物辩证法认为,“结构与功能揭示着事物的联系与发展。”结构是事物内部各个要素的组合方式,而功能是事物作用于他物的能力,事物的功能取决三方面:一是构成事物的各要素的性质,二是事物内部各要素的数量,三是事物的结构形式。如果改变事物结构里要素的素质,或减少(或增加)要素的数量,事物的结构就会改变,事物的功能就可能随之改变。[ ]
在德日各种犯罪构成理论里,其所述的犯罪构成体系一般均包括以下构成要素:行为、结果、行为对象、保护客体(法益或法秩序)、时间、地点、方法、罪过(故意或过失)、目的、责任能力等,同时,也确立了各种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此外,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违法性认识理论和预防必要性理论等将使各种犯罪构成体系里的构成要素的素质呈现差异,或使其构成要素的数量增加(或减少),从而使各个犯罪构成体系的结构呈现不同形式,最终影响其定罪功能(包括出入罪功能和所定罪名性质差异的功能)。综上所述,根据唯物辩证法的“结构与功能”原理,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将使犯罪构成体系多元化,从而会导致定罪功能的差异(即定罪结论的差异)。
(二)近代学派(即新派)思想的深重影响
西方刑法思想领域曾发生过旧派与新派之争。刑法的旧派即刑法的古典学派,旧派的基本思想实质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思想,这一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贝卡利亚,这一学派是在反对西方封建专制的罪刑擅断主义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西方在旧派思想影响下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上升到隆盛时期,西方国家在这时所体现的刑法思想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它倡导罪刑法定主义,主张完备的犯罪构成论,以具有自由意志的抽象“理性人”为前提,主张以自由意志的外部现实行为及其后果为着眼点来确定犯罪行为,赞成客观主义的行为论,并以客观行为为非难的核心,追究行为人责任,同时,强调罪刑相适应原则,主张刑法的限制机能(通过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来限制),限制刑罚权者肆意发动刑罚权以侵犯人民身体、自由,应依法定罪、判刑、行刑,以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在刑罚观念上,主要以既成的犯罪事实为据来定罪判刑,体现了回溯过去的清算旧账的观念,在刑法解释上主张形式解释,反对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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