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及其定罪结论的差异/欧锦雄(13)
综上所述,德日刑法的前述立法缺失是在新派的刑法思想对罪刑法定原则冲击后,刑法立法者没有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所导致的结局,这是德日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刑法立法现象。新派刑法思想的影响实际上是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及其定罪差异的深层原因。
四、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犯罪构成多元化及其定罪结论差异的重要成因是:德国和日本深受新派刑法思想的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偏离了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没有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限制权力滥用的宗旨,在刑法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法最基本概念“犯罪”、“犯罪构成”及其重要构成要素的基本内涵。在德国和日本,各种犯罪构成理论纷繁复杂,并可能导致定罪结论多样化,这是“人治”色彩浓郁的景象,这有损害法律权威,容易侵害人权(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权),也不利于社会保护。笔者认为,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的图景对我国有几方面的启示。
(一)坚持法治国家的基本刑法思想,维护司法统一
德日刑法制定时在一定领域里深受新派的刑法思想影响。新派对法治原则并不重视,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并不感兴趣,它更关心的是文化教育,更重视以刑事政策处理犯罪问题。新派的一些刑法思想实质上是人治思想,由于刑事政策没有稳定性,极易朝令夕改,在以刑事政策为依据来治理的、广受新派刑法思想影响的国家里,人民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并不知晓,以致无所适从,人民的自由和其他权利极易被掌握权力者侵犯,所以,新派所主张的那些浓郁的人治思想是不值得称道的。法治国家的刑法思想是法治思想。法治的根本特征是法律至上,法治之治是良法之治,在现代民主自由国家里,法律具有至高的地位,国家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确立人民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配置国家的权力和制约权力的实施,以最充分地保障人民的自由,实现人民的各种权利。法治是排斥专制的,法治的重要价值是以法律配置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应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法治社会里,人民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犯罪的,从而知晓自己该做什么,而不该做什么,从而实现自己的最大自由。正因如此,法治国家高举罪刑法定原则的旗帜,强调刑法立法的明确性,罪刑法定原则之“罪之法定”要求:犯罪概念要明确规定,犯罪构成概念和范围以及犯罪构成的重要构成要件要素要明确规定。但是,德日现行刑法对前述这些基本内容均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依新派的刑法思想赋予司法者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有广阔的空间自由认定何谓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要件)包括哪些,等等。自由裁量权过大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它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走向人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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