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犯罪构成理论多元化及其定罪结论的差异/欧锦雄(7)
但是,在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犯罪构成理论里,“预防必要性”是影响犯罪成立的要素。在行为具备不法和罪责条件后,若无“预防必要性”,则行为仍不成立犯罪。
罗克辛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引导下来构建其体系的责任阶层,他认为,“责任”阶层包括“罪责”和“预防必要”两个同等重要部分组成,并将责任这一范畴,亦称为“答责性”。[7]557-558 [13]76-79在罪责部分,其罪责的条件主要指:罪责能力、不法认识的可能性等。[7]557
责任阶层的另一重要部分是预防必要性。罗克辛认为,刑罚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是用刑罚进行预防的必要性;其二是,犯罪人罪责及其大小。刑罚受到双重的限制,刑罚之严厉性不能超过罪责的严重性,同时,也不能在没有预防之必要的情况下科处刑罚。如果有利于对犯罪人实行再社会化的话,那么,是可以科处比罪责之严重程度更为轻缓的刑罚的;如果没有预防必要的话,甚至可以完全不科处刑罚。所以,责任阶层(即“答责性”范畴)包括“罪责”和“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这两个同等重要范畴。[13]76-79
罪责原则是德国刑法的基本原理之一,是保障人类尊严、保护法益的基础性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因此,还没有什么预防性刑罚化的需要,能够大得可以对一种与罪责原则相矛盾的刑罚加以正当化。[7]558,572 [13]77因此,在责任阶层里,罪责是首先考察的要素,之后,才是预防的必要性。罗克辛将“预防必要性”纳入犯罪构成体系的“责任”阶层后,打破了“应罚性”和“需罚性”的传统区分界限,让原本属于刑罚论范畴的“需罚性”内容纳入了犯罪论范畴,使其成为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在罗克辛体系的“责任”阶层里,其责任阻却事由的分类也发生了变化,其罪责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欠缺责任能力和不法意识的缺乏,而基于缺乏预防必要性而产生的责任阻却事由包括法定责任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基于缺乏预防必要性而产生的法定责任阻却事由有:紧急防卫超过限度(第33条)、免责性紧急状态(第35条)、对家属不作刑事告发、为了家庭而妨害刑事司法等。[7]573-574,635-678对于超法规范的排除责任事由而言,它是在存在着罪责的情况下因缺乏预防必要性而排除其责任的事由。对于无期待可能性而言(在罗克辛的著作里,它被译为“不可过分要求性”或“非过分要求性”[7]680,741,651 [13]56),如果根据规范性罪责理论,无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规的罪责阻却事由。但是,罗克辛认为,无期待可能性不是罪责阻却事由,而是由于缺乏预防性的刑罚需要性而排除了刑法性责任的事由。[7]680,74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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