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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四)/卢庆波律师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四)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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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续上一期
(三)董事产生的方式不同。由合营各方委派的方式变化为选举方式。
1、合营企业的董事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由法律规定可见,各方董事名额多少不是只看出资,出资仅是双方参考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因素!这样的结果是:不管出资多少,各方肯定可以有资格委派董事,也有可能出资少的一方反而董事人数更多。外资企业法对董事的产生方法采用协商制和委派制,保证了当年弱小的中方企业,尽管出资小,也有董事可以参与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2、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产生方式主要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为什么说“主要”?公司法37条规定,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法44条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可见,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一部分由股东会产生,一部分由职工选举产生。对于非国有的有限公司,法律并不强制配备职工董事,所以,对于非国有的有限公司而言,一般仅有非职工董事,其产生方式自然而然仅由股东会产生了。这样的后果:出资小的一方可能无法选出自己的董事,发表任何意见的,只能等一年一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开会时再发言了。
3、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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