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四)/卢庆波律师(2)
(1)非国有有限公司无须一定配备职工董事。外资有限公司一般来说,都是非国有有限公司,所以法律并不强制配备职工董事;另外,所有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仅鼓励配备职工董事,也不强制。我相信也没有一个老板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仍自愿由职工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
(2)股东也可以以职工的身份出任董事。有法务经常问到一个问题,股东可不可以职工的身份出任董事?由于股权激励的方式推出,现在许多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都有公司股份,也就是公司的股东,对于这部分股东来说,他们有双重身份,也是股东,也是职工,所以假如出任董事的,有两个途径:第一,通过股东会选举担任非职工董事;第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担任职工董事。无论职工董事,还是非职工董事,在法律上其法定职权是一样的,并无区别。
(3)董事不一定是股东。公司的法务和老板有一个误解,以为董事就是股东。在公司法上并没有规定董事需要由股东担任。公司法上规定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出,但是并不规定非职工董事就必须是股东。
(四)董事的任期不同。旧法任期4年,公司法规定最长为3年。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任期为4年。第三十一条规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因为没有权威解释,一般认为这个任期“4年”是一个固定数,即只能4年,不可以小于,也不可大于。
2、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为至多3年。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照法条理解,这个任期“3年”不是一个固定数,即可以小于3年,或等于3年,但不可以大于3年。
3、律师提示:
(1)可以考虑给新任的董事一个“试用期”。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任期并不是3年,而是至多3年,至于是1年,还是2年,又或者是6个月……公司法授权章程自由约定。对新任董事因为不了解,不妨可以约定任期为一年,作为“试用期”,股东们觉得称职了,再选他继续任职,反正公司法规定是可以连选连任的,连任多少年,并不限制!
(2)可以考虑给董事设定不得连续超过2届任期。面对一些股份占比多,但却不作为的董事,为了防止其长期霸占董事会,可以在章程上规定:董事任期不可以连续超过2届。
(3)在章程上规定好董事任职满期时交接程序和下任的选举程序,防止董事一个任期超过3年或长达4年5年或以上。公司法虽然规定一个任期不得超过3年,但为何有些董事一个任期可以达到4年5年,有些甚至10年以上呢?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切记在章程上细致地规定董事的交接期和下任董事的选举流程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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