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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五)/卢庆波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五)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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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续上一期
(五)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发生“权力分立”的变化。之前董事长集召集人和主持人“大权于一身”,简直到了“唯我独尊”“舍我其谁”的地步!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具体规定如下:“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大家看到没有?董事长权力有多大:
(1)董事会只有董事长才有权召集和主持。
(2)没有董事长授权,谁也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有点霸道吧!
2、公司法将董事长的权力分散了,在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方面,只保留其“优先权”,不再是“唯一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由前述规定可见,董事长只有优先权:
(1)董事会优先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2)如果董事长病了或故意不召开董事会的,不好意思,由副董事长“上”;
(3)如果副董事长也病了,或者与董事长“穿同一条裤子”故意不召集和主持,那就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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