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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五)/卢庆波(2)
公司法设置如此程序目的就是讲:没有谁都不会影响董事会的召开,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3、律师提示: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没有那么重要不等于不重要!本身“优先权”就是体现其重要性。如何保障董事会顺利地召开,仅靠公司法简单的规定是不行的,还要在章程上有详细约定。例如,约定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包括不包括“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前面所讲的,有一个关键点,谁来认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还有,时间的衔接也是相当重要,不然也会令到董事会的召开“拖死为止”;再者,如认定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后,副董事长何时有权召开董事会?

(六)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发生变化。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自治空间更大。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董事会权力至高无上,但是想改变“重大事项”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1)召开一个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2)重大事项需要一致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2、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自治空间更大,具体规定交给了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按照立法者的意思,法律不再管董事会如何开会了,如何开会的事全交给股东会决定。
3、律师提示:
(1)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如下: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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