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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五)/卢庆波(3)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至于“(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原是董事会的权力范围内,但在公司法上,已变成股东会的权力了,而不再是董事会的权力范围。

(2)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章程来规定,在现实中如何做法?有法务问,章程的篇幅有限,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否不在章程上规定,而另行制订一部《董事会议事规则》?当然可以。为保险起见,在章程上最好说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章程规定外,另由《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那么,《董事会议事规则》就可以视作章程的组成部分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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