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入法尚有三大内容需要重新规划/王礼仁(2)
二、日常家事借贷的认定标准需要完善与重构
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介绍新解释第2条日常家事借贷的解释理由时指出,“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司法》中发文则更明确指出:“对于《解释》第2条规定的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从上述“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等解读内容看,“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则并非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而是日常小额债务。也就是说,日常小额债务一律推定共同债务,非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没有用于家庭需要的举证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新解释第2条规定的意旨介绍和解读可以看出,日常家事借贷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是:第一,仍然以共同财产制为理论基础;第二,以无约定财产制或无约定债务为推定条件;第三,举债人配偶承担未用于家庭需要的举证责任。
很显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介绍和说明,第2条的日常家事借贷属于“小额推定共同论”。即只要举债人配偶不能证明未用于家庭需要,均推定为共同债务。这无疑是24条推定规则的翻版,所不同的是由24条的全部推定共同论演变为小额推定共同论。这种“小额推定共同论”,显然是错误的。民法典关于日常家事借贷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件,自然不论沿袭“小额推定共同论”,应当将“小额推定共同论”修改为 “用于家事需要”或“信赖用于家事需要”。夫妻或债权人主张一方借贷属于日常家事借贷的,应当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信赖用于家事需要”。将“用于家事需要”或“信赖用于家事需要”作为认定日常家事借贷共同债务的标准(或构成要件)才是科学的,“小额推定共同论”具有明显的缺陷。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