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入法尚有三大内容需要重新规划/王礼仁(4)
6.“小额推定共同论”可能成为大额借贷的“漏斗”。即当事人可以将大额虚假或违法债务化整为零,通过小额推定转化为合法债务。
上述推定规则与日常家事代理的本质不符,其推定结论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日常家事与重大家事的认定标准应当相互协调,即都必须以用于家庭需要为共同债务构成要件。所不同的只是两者的认定方法和举证责任稍有区别。日常家事借贷由于数额较小,一方可以独立借贷,债权人对一方借贷是否用于家庭需要有时无法辨别,因而,对债权人无法辨别一方属于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借贷,另一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而重大借贷是应当共同决定的范围,而且重大借贷用于家庭需要的,也容易证明。因而,对一方重大借贷其举证责任稍有不同,要求更加严格。
据此,对日常家事借贷,对内对外都要以家事需要为共同责任要件,只是对债权人举证责任放宽,即对于不能证明用于家庭需要的,能够证明具有合理信赖用于家庭需要亦可。
有关日常家事借贷、一方重大借贷以及如何设立保护善意债权人规则,在《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第八章中有详细讨论。此不赘述。
三、夫妻债务内外不同责任规则需要完善与重构
无论是日常家事借贷还是大额家事借贷,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还是举证责任,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均是关于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范,没有对夫妻内外关系进行统筹考量。为了处理好夫妻内外关系,保持夫妻内外责任平衡以及小额借贷与大额借贷认定标准协调,必须为夫妻债务加上一个平衡器——即债权人善意之债。
夫妻之间和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都要坚持用于家事需要(家庭生活需要、生产或经营需要以及其他家庭需要)与夫妻合意的基本标椎。但由于债权人对夫妻内部的家事活动难以准确把握和识别,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应当建立夫妻内外差别规则。这个差别规则就是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债权人善意之债是调整夫妻内外不同责任的平衡器。其具体功能表现在举证责任与债务分担内外有别。
首先,在举证责任上内外有别。夫妻之间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共同债务,必须证明其举债用于家事需要或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对于债权人主张一方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能够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夫妻合意的,自然应当为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或夫妻合意的,但债权人有理由信赖用于家事需要或夫妻合意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理由信赖用于家事需要或夫妻合意之债,其主观上存在善意,故称债权人善意之债。
其二,在债务分担上内外有别。对于债权人善意之债,非举债一方仅对善意债权人承担责任,在夫妻内部不承担责任。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