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入法尚有三大内容需要重新规划/王礼仁(5)
通常所说的夫妻债务“内外有别”,实际上就是处理债权人善意之债规则内外有别。因而,缺乏债权人善意之债,则无法建立夫妻债务内外区别规则,乃至无法建立科学的夫妻债务制度体系。有关这个问题,笔者在《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一书中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上述三个问题都涉及夫妻债务内外关系协调或平衡问题。实际上,夫妻债务制度涉及到体系化构建问题,笔者在《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一书中对夫妻债务制度的体系构造提出了一些初步设想,并拟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条文。这个条文虽然从技术上还有进一步完善斟酌之处,但从司法的角度来考察,处理夫妻债务总体上难以脱离这个范围,否则,就可能出问题。夫妻债务的立法有详略之选择,从目前立法者的思路考察,并不打算对夫妻债务制度进行全面系统性体系化安排,而是坚持“宜粗不宜细”思路。应该说,在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研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选择“宜粗不宜细”立法思路是正确的。但“宜粗不宜细”也要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并为公正司法预留空间。因而,即使选择将现行司法解释入法,也应当对如前所述的三个方面内容加以修改完善。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学会理事、曾担任15年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