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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卜越
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
近日,美国休斯顿火箭队总经理莫雷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涉港不当言论,招致中国大陆众多网民与机构的强烈谴责。NBA随后向中国道歉。莫雷的言论受到西方社会的广泛支持,诸多美国政要纷纷谴责NBA向中国服软。之后,NBA总裁亚当·萧华表示,NBA支持莫雷在香港问题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支持他所说的话。此话一出又引发中方强烈反弹,央视体育频道决定立即暂停NBA赛事转播安排。
一方认为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都有对社会现象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一方认为“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孰是孰非?
自由是人的天性即本能。但人生活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在一定的规则之内或者说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人的行为才是自由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穆勒(又译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早在1859年出版的《论自由》中就说:“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条非常简明的原则,......该原则就是,人们若要干涉群体中任何个体的行动自由,无论干涉出自个人还是出自集体,其唯一正当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伤害。反过来说,违背其意志而不失正当地施之于文明社会任何成员的权力,唯一的目的也仅仅是防止其伤害他人。”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只要不伤害到别人,我的行动就是自由的,别人就不能来干涉我。这个原则不仅是当今西方社会认可的原则,也是当今世界所有法治社会都认可的原则。东西方社会对于这个一般性的原则并没有分歧。
这里的一个问题是,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的边界如何区分?或者说,怎样才算伤害到他人?这在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或许有不同的规定或者认定——取决于法律文化和价值取向。具体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行为自由的范围,只能根据当时、当地的法律规则或者社会道德规则而定,不能泛泛而论。过去中国人在公共场合可以用任意的声调进行交谈——这也是一种自由、一种权利。在中国的公共场合,通常大家对他人的高声谈笑予以容忍。对此并不能用对错加以判断。但在西方人看来,如此高声喧哗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属不文明行为或者违法行为。从法理上分析,西方人的观点在双方权利的平衡上更恰当一些。在东西方文化的交融下,现在中国大陆人也逐渐改变了在公共场所高声交谈的习惯。
言论也是一种行为,言论和行为是种属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人的精神支配人的身体而产生的动作就是行为。所有行为都是行为人意志的体现。言论自由只是行为自由的一种,行为自由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言论自由,即个人自由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但言论自由也有一些特殊规则,主要是有一些不同于一般行为规则的例外。比如,在西方社会,公民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监督,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议论包括对其隐私的曝光,法律平衡了双方的权利,给予了公民以更多的自由。但即便如此,言论自由也不是没有边界的,宣传与其主流价值观完全背离的价值观——如邪教的价值观,也是不被许可的;在德国,公开支持法西斯主义的言论自由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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