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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卜越(2)
言论对他人的伤害通常属于精神损害,而是否导致他人的精神损害,则取决于对方的特质和具体情况。A和B接受同样的信息,可能只有A受到伤害。就是说,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的伤害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很多情况下,是别人告诉了我们才知道。
你或者反驳说,我在我的地盘上说话和你相干?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在你的家里无论怎样说都可以,但你在大庭广众之下就不可以;你在你的日记里无论怎样写都可以,若要出版和发表就不可以。只要有受众,你的言论就要守规矩。要考虑到你的受众,不能损害受众的权利。作为一个文明社会的人,即便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我们在行为的时候,也要自觉地把握一下自由的边界,尽量不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权利损害。
那么,依据本国法律自由地言论是否就没有问题了呢?也不是。你的言论的内容与方式不违反本国法律,表明它没有造成你所在国家的法律所保护的人的法律认可的伤害。问题就在这里:生活在别的国家的人通常并不受本国法律的保护,故伤害别的国家的人并不在本国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内。如此,才有近代西方殖民历史上人的两面性,在本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但在国外却是无限的自由——任意地掠夺和屠杀。现在新媒体的受众已经扩大到全球范围。人们很多行为的影响力已超越国界,然而却没有适用于全世界的法律。对此,解决的办法是,根据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没有具体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就是说,在当今文明和法治社会,跨国的行为应当适用各国都认可的一般的法律原则。
回到本文开始的话题。对于中国球迷而言,莫雷属于公众人物,其言行会影响到中国球迷。固然,莫雷有思想和信仰的自由,他可以对一些事情有自己的观点,但作为公众人物,说话就应当有所顾忌。莫雷知道自己的的言论已经伤害到了中国球迷,但还是坚持其言论自由,这显然是无视自由的边界,或者没有把中国受众作为和自己一样的人公平对待。NBA总裁亚当·萧华的逻辑是,即便伤害了他人,也要维护我们的自由。这是何等的霸道和不讲理!
回想当年法国《查理周刊》针对伊斯兰教的讽刺漫画事件:《查理周刊》不顾广大穆斯林信众的反对,多次执意刊登影射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的讽刺漫画,最后导致伊斯兰激进组织的血腥报复。我并非将这两个事件相提并论,更不是赞同激进组织的恐怖行为。那是一个极端的案例。但即便对如此极端的情况,西方人仍然坚持他们的言论自由。当年,法国总理让—马克·埃罗曾说:“我们是在一个言论自由得到保障的国家,其中包括漫画的言论自由。如果有人感到他们的信仰受到了侵害,认为有超越法律界限的行为,可以诉诸法院裁决。”穆斯林信徒根据他的话,能相信诉诸法院可以解决问题吗?如果一个人无故殴打了他人,我们不去谴责行凶者,反而说“每个人都有行为自由,如果你认为你受到了伤害,可以到法院起诉。”这是一个具有良知的人应当说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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