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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六)/卢庆波
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六)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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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外资与内资的公司组织形式将统一。本文主要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之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在适用《公司法》过程中有何大变化,同时试图解答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组织转型”的困惑。供参考。

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法 公司法

续上一期

(七)董事长不再是合营企业的“奉旨”法定代表人了。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唯一人选。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也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董事长了,别无选择!
2、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是经理担任,全凭章程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3、律师提示:
(1)老板开心了,从此以后可以只做董事长不做法定代表人了。老板们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因是什么?估计可能是怕承担刑事责任吧!其实,这个可以避得开吗?举个例子,公司发生涉税犯罪,就一定只抓法定代表人吗?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这样规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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