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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六)/卢庆波(2)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大家注意第二款没有?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是刑法的制裁对象!所以不论是董事长,还是法定代表人,只要是犯罪行为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均有可能被追究刑责!

(2)选择谁当法定代表人,应当弄清法定代表人之“威力”有几大!随便让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小心公司给“毁”了!
第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办理一切的民商事活动。可以讲,他可以公司的名义做“任何事”均可。可怕不?
第二,更可怕的是,他以公司名义做的不论是好事还是坏事的后果均由公司来为他“擦屁股”。所以讲,用人不善,后果严重!
第三,还有可怕的,就是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也由公司来埋单!

(3)没有制衡措施,好人也会变坏!那么对法定代表人有何制衡措施,可让法定代表人能够健康成长?
第一,选人需要考察人品。这个由人力资源专家去做吧。
第二,重要的是在章程上规定详细的应对措施。
A章程可以设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如签约权为多少万元以下等,还有防止关联交易等。
不过有点,请注意,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属于内部限制,对外而言,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B章程可以设置追究机制。法律虽然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章程可以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有人说,公司法不是有这方面的规定吗?是有,但不够详尽,故章程有必要在这方面具体化且具有可操作性。
(4)选择谁当法定代表人应从有利于公司的经营角度出发。这个由经营专家去分析和解决吧,笔者不在此班门弄斧了。

(八)副董事长的产生方法发生变化。
1、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副董事长的产生实行双轨制,即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公司法规定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不再由法律规定,而是交由章程来自由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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