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三法将废止,外资有限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将有何大变化?(之六)/卢庆波(3)
3、律师提示: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董事会中,董事长与副董事长是标配,其目的是保护当时弱小的中方企业,保证其不能当董事长时,至起码也有一个副董事长的职位。而公司法规定副董事长的设立是由章程自由规定,可设也可以不设,无强制性。
笔者认为,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设立副董事长的职位是有必要的。为什么?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设置了副董事长,那么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副董事长就马上补位,不单只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制衡了董事长的权力!
未完待续……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