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原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陈召利
案例解读: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原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一种形式,股东当然有权以知识产权形式对公司出资。但是,知识产权具有特殊型,其法律状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事后有可能被宣告无效,实践中甚至较为多见。假设知识产权在出资时是有效的,但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以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不无疑问。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洪、张翔公司增资纠纷上诉案中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民事判决对此作了详细分析论证,值得关注。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生物科技产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威德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北京大正评估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拥有的“一种以菊芋或菊苣为原料制造菊粉的新方法”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红菊芋”注册商标、“wede”注册商标3项无形资产作出168号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上述3项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00万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上述3项无形资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3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
201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15544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红菊芋”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03119619.5号发明专利权(“一种以菊芋或菊苣为原料制造菊粉的新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并进行了公告。“wede”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青海威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补充缴纳出资1300万元。2.判令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赔偿自2010年4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营利益损失7118768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3.判令殷洪、张翔对诉讼请求第1、2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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