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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典型案例】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原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陈召利(3)

律师评析:
从本案可知,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出资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宣告无效前,知识产权业经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权出资义务已依法履行完毕;
2.出资股东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不存在主观恶意,例如:出资前不明知其知识产权会被宣告无效;
3.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未另有约定。
因此,为了预防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各方当事人应当从不同角度作出防范:
(一)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来说,建议及时办理评估作价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完成出资义务。
(二)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来说,应当审慎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明确约定出资后其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和江苏省财政厅PPP专家库(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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