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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中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怎样举证”问题/王礼仁
夫妻债务中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怎样举证”问题
王礼仁
据说,在目前民法典草案讨论过程中,夫妻债务的立法仍然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其中则涉及到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等问题。
我深知债权人举证责任是立法和司法争议中的重点和难点。所以,我在《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一书中,将其作为重点研究对象,系统回答了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怎样举证(举什么证)”问题,应该是有说服力的。
根据民事诉讼及其证据规则的一般原理,“无证无诉”,即没有证据则不应诉讼,否则,将承担败诉结果。“谁诉谁证”,即谁提起诉讼主张,谁就得举证。这对夫妻债务中债权人并无例外。
笔者将夫妻债务中的债权人分为三种类型:即虚假债权人、恶意债权人、善意债权人。在三种债权人中只有善意债权人是合法债权人,受法律保护。那么,债权人在主张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合法债权人,即要证明一方借贷用于家事需要或有理由信赖用于家事需要。否则,则缺乏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基础,理应承担败诉结果。
对于夫妻债务中的债权人举证责任,理论上存在诸多误区。比如普遍认为,一方举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债权人无法知道,没有举证能力,只有举债人配偶最清楚,举债人配偶有举证能力,应当由举债人配偶没有用于需要的举证责任。这种观点,不仅违反了“证有不证无”的基本证明法则,而且也违反一方举债的基本特征,存在严重误区。所谓举债人配偶最清楚借款用途,只能针对用于家事需要的借贷而言,必须以用于家事需要为前提。但夫妻一方借贷,事实上并非都用于家事需要。因而,这种观点的逻辑前提存在问题,自然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如债权人在赌场将资金借给夫妻一方,举债人配偶如果不事前安装监控设施怎么会知道?怎么能证明?相反,借贷交易双方当事人才真正清楚,真正有证明能力。 因而,所谓举债人配偶有证明能力,实际上是一个错误命题。
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怎样举证”所涉及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极其复杂,我的著作对该问题的论述有三万多字。限于篇幅,难以在这里作全面系统介绍,下面我将《夫妻债务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2019年5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七章(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中,关于债权人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摘录如下供参考,有兴趣者,可查阅原著。

第一节 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规定
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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