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中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怎样举证”问题/王礼仁(2)
二、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规则梳理
第二节 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司法现状
一、在24条背景下的夫妻债务举证状况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引起的刑事案件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动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的案件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靠法官教育或职权调查弄清事实的案件
(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判决不公案件
(五)24条举证责任与婚姻法第41条对立导致同案不同判案件
二、 对现行举证责任司法现状的反思
1. 举债人配偶没有证明能力,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必然滋生虚假债务和错误判决
2. 举债人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是舍近求远、舎易求难
3.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增加诉讼成本高。
4. 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导致公权力过度介入民事案件举证责任,既不符合证据规则,更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5. 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损害法院或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6. 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违背证据规则和生活法则
7. 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配偶,滋生犯罪
第三节 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分配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
(一)夫妻共同债务证明标准学说综述
1.“借贷事实证明说”
2.“借贷性质证明说”
3.“证明标准内外有别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标准评析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三)夫妻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债权人主张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四节 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理论上关于债权人是否举证的不同观点
二、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性论证
(一)债权人该不该举证
1.从债权人类型上考察,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属于合法债权人
2.从法律规范上考察,债权人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法上的必然要求
3.从诉讼目的上考察,债权人举证是实现自己诉讼主张的客观需要
4. 从证明关系上考察,债权人是证明义务人,举债人配偶是证明相对人
(二)债权人能不能举证
1.从家事借贷特点看,债权人具有相应举证能力
2.从证明责任主体上看,债权人与举债人构成共同证明责任体
3.从举证能力上看,债权人与举债人均有证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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