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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中债权人“该不该举证,能不能举证,怎样举证”问题/王礼仁(3)
4.从债务发生事实看,只有经手人才能知道借款用途,夫妻身份不是判断知道借贷用途的条件
5.从举债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看,举债人不能证明用于家事需要的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6.从证据法和经验法则上考察,举债人配偶没有证明“没有用于家事需要”的义务和能力。
7.从借贷风险防范看,债权人承担举债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更具合理性
(三)债权人证明什么内容
1.债权人证明的内容范围
2. 日常家事借贷与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
(1)日常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或要求
(2)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或要求
(3)日常家事借贷与重大家事借贷的证明标准异同
3. 债权人善意的具体证明标准与司法判断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学会理事、原系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5年的三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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