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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视角,浅谈高利贷行为应否犯罪化/张学伟律师
从刑法视角,浅谈高利贷行为应否犯罪化


摘要:高利贷一词包含暴力催收手段为依托的高利贷和非暴力催收的职业化高利贷,以及未超过利率红线的普通民间高息借贷。对高利贷应否应否犯罪化,应建立在对不同类型的高利贷进行准确区分的基础上,从能切实预防犯罪的角度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来确定应对何种高利贷作犯罪化处理。
关键词:民间高利贷 暴力催收 非法经营罪 犯罪化

关于应否将高利贷行为犯罪化,可以说已争议已久。尤其是在不少高利贷从业者以采取暴力催收手段引发的恶性案件快速增长的背景下,要求对其入罪化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以为,对此问题的理性分析,首先应将与高利贷相关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梳理和厘清。
一、何谓高利贷
从网络上可以查找到的解释来看,高利贷(Loan shark)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民间贷款,通常将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或者年利率超过36%的(所谓的月息三分),即认定为高利贷。关于前者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第6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第2条;后者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195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是以超过一定利率标准来界定高利贷的。将年利率超过36%(俗称三分利)的民间借贷认定为高利贷,是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二、对高利贷的划分及官方对高利贷态度的演变
高利贷在我国由来已久。为便于分析,笔者将高利贷分为纯粹以谋取高息为目的、无暴力手段催收为依托的高利贷和伴随着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的高利贷两大类。官方对于高利贷的态度,以往主要体现为如下规范性文件: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1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2012]刑他字第136号),以及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司法层面上,并未将民间高利贷作犯罪化处理。特殊情形是刑法第175条规定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方以高利转贷罪加以刑事处罚。然而,该罪名与本文所说的纯粹以自有资金放贷的高利贷并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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