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视角,浅谈高利贷行为应否犯罪化/张学伟律师(2)
但随着以暴力手段催收为依托的高利贷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剧增,由此所致的社会问题愈发严重。据笔者从网络上检索到的资料来看,早在2010年,上海、南京司法机关即曾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过个别以暴力催收为手段的高利贷从业者。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又率先出台了地方司法文件《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对伴随着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的“套路贷”犯罪进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而“套路贷”一词并非刑法用语,其实质仍是一种高利贷。自2018年1月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随之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将以暴力催收的“套路贷”作犯罪化处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再次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9〕117号)。但直至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才颁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并于2019年7月23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在“套路贷意见”中规定,仅将其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采取的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手段行为,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在两高两部“套路贷”意见发布后,地方高院等部门关于严惩“套路贷”的司法文件密集出台。
从“套路贷意见”使用的措辞来看,其对民间高利贷入罪化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打击范围相对较小。但短短数月后颁布的“非法放贷意见”则显著降低了高利贷入罪的门槛,同时明确规定要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在法律适用上,是以刑法225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根据该司法文件的规定,若以公式概括高利贷入罪的条件,则为: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情节严重=非法经营罪。和之前一边倒的诈骗罪相较而言,在罪名方面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从这些效力层级较高的司法文件的连续出台,可以预测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立法机关会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正式将高利贷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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