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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视角,浅谈高利贷行为应否犯罪化/张学伟律师(4)
也有刑法学者认为,对非以暴力催收为依托的高利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从理论上说,如果高利贷从业者能坚持双方自愿,放贷者能敢于自担所放钱款不能收回的风险,并杜绝采取违法手段催款,则因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自然无需对其作犯罪化处理。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颇骨感。在畸高利润的驱使下,由此衍生的各种恶性犯罪层出不穷,已发展成了具有明显手术指征,不得不予以切除的社会毒瘤。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有必要像醉驾入刑一样,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超过利率红线、情节严重的职业化高利贷犯罪化。同时,建议立法机关能在刑法中设专门条款,并在充分考量类罪量刑均衡的基础上,对是否包含以暴力催收为依托的高利贷进行区别对待,配置以轻重相宜的法定刑。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情节严重”,应避免唯数额论的偏颇做法。

(作者: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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