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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理论问题及刑法学的重构/肖佑良
论法学理论问题及刑法学的重构

内容提要:法条虚拟化是西方法学理论最大的问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伟大复兴正当其时。
法律是什么?不同的人,不同的理解,众说纷纭。
法律是实践的产物。先有实践,后有法律,法律是对社会实践的描述。有什么样的社会实践,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人们把社会实践中的某些行为类型,通过案例(判例法)或者法律条文(成文法)上升为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重器。由于社会实践是客观的,法律本身必然也是客观的。
以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为例,“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法条产生的背景,是在一波三折的聂树斌案复查过程中,代理律师陈光武、杨金柱等人将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公布在互联网上,结果使得聂树斌案的案情全国都知道了。相关部门要规制这种行为,于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纳入其中。
为了简便,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陈光武、杨金柱等人当时的行为上,就会发现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就是:诉讼代理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的。此处的前后两句话,从第一个字开始,到最后一个字结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行为整体,对应了陈光武、杨金柱等人实施的在互联网上公布案卷材料的动态的行为整体。这个行为整体具有不能拆分的属性。与“太阳”,“地球”,“五粮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等表达方式一样,不允许拆分成为字词句作碎片化的理解,必须作为行为整体对待。否则拆分之后,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太阳”,“地球”,“五粮液”,“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等本身含义就丧失了。可见,法条是实体,对应的是客观事物,是不可分割的动态的行为整体。
法条有且仅有唯一内涵。法条是对客观事物的精确描述,法条有且仅有唯一内涵是必然的结论。决不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内涵。因为使用相同的语言,对同一客观事物进行描述,只有一种描述是精确的,不可能有两种以上描述都是精确的。如果对法条产生歧义,解决分歧的唯一正确途径,就是回到产生该法条的具体案例中去。因此,所谓的法律解释(意味着两种以上内涵共存),从当初提出之日起,就是个伪命题,以讹传讹,流传至今。
法条是实体。这个判断符合客观实际,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将对现代西方法学理论体系产生革命性的影响。法律回归实体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可以在法学领域得到推广应用。未来的法学理论,不仅会彻底改观,而且大为简化,尤其是让人不堪其扰的德日刑法理论,将得到全面清理和淘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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