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理论问题及刑法学的重构/肖佑良(2)
现代西方法学理论,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法条被人为地虚拟化。也就是说,法条不是实体,是不能够被检验的。法条是什么?没有共识,人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这就是德日刑法理论各种学说产生的总根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观与实质的刑法观之争,等等,不一而足。这些五花八门的理论学说,与盲人摸象寓言故事中的瞎子们一模一样,只摸到了大象的一个方面,然后个个理直气壮,各不相让。实际上,它们都是以偏概全的虚拟理论,法条虚拟化是它们共同的基石。
法条虚拟化带来的问题无法解决。首先,法律需要解释,就是法条虚拟化。问题是,如何解释才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没有办法找到精确的衡量标准。更糟糕的是,从可能的字面含义出发,“故意杀人的”罪状,无法涵括现实中形形色色的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的”罪状,来源于现实中有人用刀把他人杀死的客观事实。“故意杀人的”立法后,现实中采取各种各样手段把人弄死的客观行为,例如把人烧死,把人掐死,把人溺死,把人毒死,把人推下悬崖摔死等具体行为。如果使用法条解释,从罪状“故意杀人的”字面可能的含义出发,根本不可能将这些具体行为包含其中。其次,基于“法律需要解释”,催生了三段论,成为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然而,三段论的实质是什么,没有人能够得出让人信服的答案。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根本不需要三段论,三段论与司法实践不相吻合。为了自圆其说,法学家又杜撰出来一个三段论的倒置来,鼓吹什么先有结论,后有大小前提不违背三段论。当然是自欺欺人的。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三段论根本用不上。可见,三段论不是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对于三段论,西方法学理论陷进沟里了,我们也被带到沟里了。
法条是实体,具有五大统一属性。法条具有主客观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事实与价值相统一,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统一的属性,再加一个:有原则,就有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说,有原则,必有例外,也可以说是有机统一。前面四个有机统一,特指两者同时存在,针对同一事物;后面的原则与例外的有机统一,针对原则与例外两个不同性质的事物,有原则,必有例外,如影随形。这五大统一,是从实践中归纳出来的,符合司法实践,代表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是刑法分则主要特色。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不同,刑法分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与前述刑法三百零八条之一一样,都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行为实体。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假如我们有监控录像拍摄了这个行为实施的全过程,客观行为必定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动态的行为整体。现实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对象,只能是这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整体。刑事案件侦查中,根本不会考虑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对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内心世界)证据的取得,原因就在于,客观上不可能取得有责性证据进而判断有责性。勿庸置疑,所有实务案卷材料中,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的,就是主客观统一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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