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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理论问题及刑法学的重构/肖佑良(3)
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法条行为是实体,必然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这是客观事物存在的普遍规律,无须赘述。然而,我国有学者把形式与实质割裂开来,鼓吹形式解释论或者实质解释论,实质就是把法条的形式与实质割裂开来,也是法条虚拟化的具体表现之一。形式与实质如影随形,是不可分割的。我国刑法学者竟然犯了这种幼稚的错误,匪夷所思。
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一种行为,本身是事实,一旦立法之后,这种行为本身,就被赋予了价值,成为裁判规范,造就了事实与价值同时存在的属性,也就是有机统一。举个例子,强奸行为本身是事实,立法后,强奸行为被赋予了价值,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换言之,在法律范围内,事实与价值两者合二为一,有机统一。西方法学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元论。通常情况下二元论是正确的,问题就在于二元论存在特殊的例外——法律是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这种属性,使得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强奸行为,与立法时相应的强奸行为(规范),两者比较,价值相等或者性质相同,直接适用规范,判决成立强奸罪。这里是把实体(规范)与实体(案件事实)直接比较,目光往返,价值相等或者性质相同,规范就可以直接适用于该案件事实。这就是直接定性法。
有原则,就有例外。它既是刑法犯罪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决定了犯罪论体系的架构,也是法律世界的唯一逻辑。法律逻辑,就是法律适用的逻辑。法律适用的模式,就是认定原则,排除例外。需要强调的是,原则与例外,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事物。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杀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无论是形式与实质,都是不相同的。认为正当防卫杀人也符合故意杀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是法条虚拟化的表现。法律适用模式之所以要排除例外,是因为例外在形式上与原则非常类似,容易产生误判。因此,犯罪论体系必须配备出罪机制,把误判的例外情形再剔除出来。德日刑法理论为了排除例外情形,整个理论体系搞得非常复杂,原因就在于法条虚拟化,导致三个阶层全部虚拟化,无法检验真伪,结果所有的虚拟理论共存。德日阶层体系唯一可以借鉴的地方,就是三阶层排除例外的功能设计。
四要件体系的重构。借鉴德日理论,修改后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认定犯罪,排除例外,非常简便,易学易会。从苏联引进来的四要件,实际上是个半成品,并没有克服三阶层固有的缺陷——主客观分离,法条仍然处于虚拟化状态。但是四要件经修正后,主客观两个要件实现实体化,客体要件内部引入附随因素,四要件体系就能够实现所有案件的处理,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修改后,四要件原来的不足,得到全面弥补,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先前对四要件所有的批判和攻击,全部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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