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理论问题及刑法学的重构/肖佑良(5)
阶层体系沦为虚拟理论,学派学说众多,看上去枝繁叶茂,根深蒂固,书本越来越厚,其实都是唬人的纸老虎。原因就在于虚拟理论,都是以偏概全的,仅在片面的范围内有一定道理。这就是德日刑法理论学派之争的实质。问题就在于,虚拟理论是无法检验的,谁也说服不了谁,多种虚拟理论共存是必然的。用盲人摸象来形容德日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是非常恰如其分的。糟糕的是,这些虚拟理论耗费研习者大量的时间精力,使大家在错误的轨道上反复绕弯子,严重束缚了刑法研习者法律适用水平的提升。
三段论的实质是价值衡量。大前提(规范)本身是实体,小前提案件事实本身也是实体,大小前提比较,两者价值相等或者性质相同,结论就是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所谓的目光在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不断往返,其实就是价值衡量。需要强调的是,目光往返,必定是在两个实体之间往返。否则,目光往返无法实现。三阶层或者二阶层都是主客观分离的,客观上做不到或者无法实现目光往返。仅此而言,可以证明我国鼓吹三阶层或者二阶层的刑法学者,学术立场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可目光往返,另一方面承认法条需要解释(虚拟化)。
成文法与判例法。法条回归实体后,成文法与判例法,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实是同一事物,彼此可以替代,而且犯罪论体系也一样。上述修改后的四要件,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体系几乎一模一样。同样,德日流行的三阶层体系修改后,同样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结构雷同。它们都是“有原则,就有例外”的架构。笔者预言,未来全球法律体系都将在此基础上走向一体化,简便化。
关于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也被搞得非常复杂,让人云里雾里的。事实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非常简单,除了极少数情形外,永远是直接因果关系。对客观事实进行描述时,一定是考虑直接因果关系产生法条的。否则,法条不可能撰写出来的。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特指故意伤害行为本身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决不能把被害人因疾病发作直接导致的死亡结果归责于行为人。疾病介入导致的死亡,由于疾病因素是死亡的决定性因素,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的决定性因素,是故意伤害行为本身,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具有等价性,不能相提并论。极少数情形存在特殊性,例如,丢失枪支隐瞒不报,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成立并列关系。因此,在刑法分则中,直接因果关系是常态。教科书中乱七八糟的因果关系,都是法条虚拟化的产物,故弄玄虚,根本不符合客观实际。
关于共同犯罪。通常情况下,法条源于个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客观事实发生之后,国家根据客观事实立法。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其实是个人犯罪的扩展。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危害行为,我们将危害行为整体视为拟制的单个人实施的。如果该拟制的单个人行为成立犯罪,那么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共同行为,同样成立犯罪。然后,根据各行为人参与情形的主客观方面,直接认定各行为人相应的罪名。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实指共同犯罪行为。在修正后的四要件体系中,共同犯罪的应用同样非常简便。我国有德日派刑法学者攻击四要件共同犯罪理论,不能处理共同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形。例如二十岁的甲为入室盗窃的十五岁的乙望风的情形。应用修正后的四要件共同犯罪理论,解决这种问题易如反掌,十分简便。相反,德日体系中的共同犯罪理论,人为复杂化达到变态的程度。毫无疑问,这也是法条虚拟化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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