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结果应当成为公民内心可以确信的期待 ——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相关讲话的思考/警界律师
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提出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的要求,引来舆论一片赞扬声。其实,今年年4月9日,张军检察长在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就已经提出。可能是场合或者媒体宣传关注度的差异,当时未引起关注。
对于讲话,笔者认为可以解读出三层意思:一是提倡一种新的检察司法理念。针对民营企业家群体要慎重,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要适度从轻,避免给企业家带来冲击,也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这是在党中央不断强调改善营商环境大背景下,具有特定的重要意义。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与此相悖的司法行为。实质上,在可选择性的情形下,“捕、诉”可能更是一种常态。这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适应,需要呼吁整改。三是现行刑事法律规范,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都还存在不健全、不明确、不完善的方面,并因此导致同一部法律规范、同一个案件事实,由于不同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承办,就可能出现重大差异的结果,即捕或不捕、诉或不诉、缓或不缓,而且无论哪种结果在实体法的要求和办案程序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表面上都是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结果。
张军检察长的讲话之所以能够引起热议,因其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社会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要求,切中时弊地指出目前基层司法中存在的不足,让人进一步审视现实、深思原因,探求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同时笔者认为,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符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新期待。从全面依法治国高度出发,这种理念不是针对某个特殊群体,不单是检察机关,也不仅仅是在批捕、起诉环节,这种理念贯穿于刑事司法的全过程。特别是公安机关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前哨、主力军,是多数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刑事强制措施的第一关,更应该贯彻这种理念。比如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坚持“可拘可不拘的,不拘”。事实上,司法实际距离这一理念的要求尚存很大距离。这一点似乎也得到了某些印证。知名法学家兼律师徐昕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出了《张军检察长的话很好但为什么有的检察官不听?》慨叹,并列举了其参与的几起涉及民营企业家犯罪辩护情况作为证明。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规则应当具有确定性,不仅形式、内容确定,更重要的是结果的确定;只有结果确定的法律规范才有可预测性,才会成为人们行为的指引和规范。特别是刑事法律规范,涉及到人身自由和重大财产安全等事项,就更应该是具体、明确,具有最高的刚性。实践中出现可选择性执法现象的存在,反映出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刚性,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性。比如,相关拘留、批捕、起诉等规定,不同的人在理解适用条文上可能会产生差异,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理论上说,如果从公平正义角度出发,这种空间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然的。但就目前我国环境,法治观念远没有深入人心、融入人的意识,没有成为司法人员一种信仰的前提下,这种空间和自由权力,可能体现出来的就是司法行为的随意和擅断甚至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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