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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结果应当成为公民内心可以确信的期待 ——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相关讲话的思考/警界律师(3)
2、在程序法层面,完善相关羁押制度,建立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以及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见证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上,疑罪从无的理念已经被社会多数人接受。案件事实存有疑点的,一般都会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就判决。在刑事程序法上,虽然“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的诉讼程序中的涉及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时,却没能体现出“存疑有利于被告”现代司法理念。这实质上是司法机关从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质上是有利于自身工作为出发点,而忽视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必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修改完善。一是进一步细化法律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标准,坚持保障诉讼程序顺利和保护嫌疑人权利并重的原则,坚持“社会危险性”的基本标准,除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外,特别是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经济犯罪、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等等,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性措施。建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倒置案件程序性规范的证明责任,司法机关认为需要采取羁押性措施的,应当有证据证明。特别是结合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凡是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措施。二是建立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在场见证制度。在口供为王的环境下,刑讯逼供就成为侦查人员办案的捷径。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在场见证,可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了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动力。这种让因违法规则行为无效的规则,比事后追责给执法人员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更现实具体,同时也促使执法人员积极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刑事侦查的各种技术及手段日新月异日臻成熟,侦查人员水平日益提高,对存在与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的各种痕迹物证的搜集、提取能力显著提高,完全可以满足案件“零口供”破案定罪的需求。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的实施,也给司法机关提供了有效手段。
3、司法层面,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公检法机关犹如一架庞大的机器代表着国家强制力,而嫌疑人作为个体在其面前显得尤为渺小和脆弱,需要有律师的全程参与提供帮助,以抗衡公权力可能带来的伤害。但现实中,不仅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作用不理解,即便在司法人员中也存在着视律师为坏人帮凶,是为犯罪分子说话,影响干扰办案等片面认识;更有甚者认为律师是拿了嫌疑人、被告人的钱,羡慕嫉妒高额的律师费而心生不平。从看守所会见到法庭辩论等环节都出现了一些不尊重、不支持配合律师工作,甚至故意刁难的现象。正如著名律师斯伟江说,中国的刑辩律师,原本是公检法三缺一拉来搓麻将的,但规定律师不能糊。这或许是一句戏谑之语有些言过其实,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与无奈。究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司法文明之之落后,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缺乏新时代司法理念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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