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结果应当成为公民内心可以确信的期待 ——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相关讲话的思考/警界律师(4)
实际上, 法律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员,律师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中承担着十分重要责任,特别是在嫌疑人权利保护方面的举足轻重不可或缺。虽然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侦查人员既要搜集嫌疑人有罪证据,也要搜集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可事实上侦查、起诉人员人员打击惩罚犯罪的自我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很难做到这一点。律师受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承担辩护职能,无论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义务,与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有着根本的不同,可以制约平衡司法公权力,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强化律师的辩护职能,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尚需进一步松绑,赋予律师更多更大的权力。一是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辩护人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这是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这条被称为专门为律师量身定做的法律,成为悬在在广大律师头上的利剑,也确实被一些机关用来“对付”不听话的律师对手。例如,最近被热议的因为在看守所会见委托人被民警听出来熊昕律师“伪证案”就是很好证明。二是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由于第306条的存在,又缺乏明确的律师调查取证规范,多数律师对调查取证避退三舍,担心一旦陷入就自身难保,严重影响了辩护效能。如果律师调查取证工作能够得以充分实现,嫌疑人沉默权和律师在场见证制度得以实施,许多“可拘、可捕、可诉”案件模棱两可的事实就会变得更加清晰,变成确定的“不可拘、不可捕、不可诉”,也就免去了司法人员的费心思量。三是庭审中律师的言行不受非法追究,充分保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力。对此,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虽然都有相关规定,可是在现实庭审中,律师始终是弱势地位,法庭调查询问、举证质证、发表辩护等还是受到制约,律师辩护权与公诉权远远没有达到平等对待,法庭有意无意打压律师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当前,正在召开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就是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是每个法律人的职责和使命。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