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放贷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定性高利贷的再探讨/张学伟律师
对“非法放贷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定性高利贷的再探讨
摘要:自2019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在刑法学界及社会上一度引起热议。本文仅从针对高利贷本身的罪名变化切入,主要就“非法放贷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定性高利贷的相关问题进行再探讨。
关键词:非法放贷意见 高利贷 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法律适用 溯及力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放贷意见”),明确规定对职业化高利贷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个司法意见,一度引起了法律界及社会上的强烈关注。
其实,将职业化高利贷犯罪化并非鲜事,不过是在司法层面对职业化高利贷行为所持态度几番变化后的再次回归。本文仅从针对高利贷本身的罪名变化切入,主要就“非法放贷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定性职业化高利贷及相关问题进行再探讨。
一、针对职业化高利贷本身的罪名及变化
1、非法经营罪。据笔者在网络上检索到的,以此罪名定性、时间较早,且影响较大的案件是武汉涂汉江、胡敏非法经营案。该案中,武汉市公安局曾于2002年10月25日先以涂汉江、胡敏涉嫌破坏社会金融秩序罪向检察院提请批捕,但未能获得检方批准。随后,涂汉江的涉嫌罪名变为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003年6月1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上,涂汉江的涉嫌罪名变为非法经营罪。2004年2月1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涂汉江因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款200万元;胡敏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款200万元。法院判决书显示,从1998年至2002年,涂汉江为谋取非法利益,和胡敏以各种名义共同向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907万元,并按月息2.5%,超期月息9%的利率收取利息,二人从中获得利息收入共计114万余元。
从武汉市公安机关对该案定性的一波三折,可以看出在当时的司法层面上应否将职业化高利贷犯罪化,以及在罪名确定上的争议很大。在对涂汉江行为的定性上,武汉市公安局曾逐级请示。公安部就有关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认为涂汉江、胡敏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认为涂汉江、胡敏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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