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沿革及新时代信访工作对策/徐凤林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机关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国家《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承担着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和权利救济功能。进入新时代,立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程序机制,深入研究信访工作对策,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信访工作格局,对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沿革
信访作为我国历史悠久的社会现象古而有之,最早起源于古代的直诉制度,“告御状”就是这种制度安排。但是,真正将信访作为党和国家机关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特殊手段,并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建国伊始,党和政府文件中虽然没有规定信访制度,但是,作为党中央加强群众联系、监督干部作风、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已经确立,并积极运行。1949年8月,中央成立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1950年变更为中央办公厅秘书室,职能就是接待上访群众、处理上封信件。1951年5月16日,毛泽东在《必须重视人民群众的通信》上做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的重要批示。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的正式确立。同年,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和总理办公室,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6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处成立。1971年党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为纪念毛泽东同志“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批示发表20周年,在一篇评论员文章中首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把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称为“信访工作”。从此,“信访”一词被党政机关正式采用,并被社会所确认。七十年代开始信访概念在社会公开化。50年代至70年代,信访功能从反映社情民意向具体解决问题转变。1977年至1981年,党中央完成了文革遗留的信访人数众多、复杂棘手的冤假错案平反任务。1982年,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国务院起草了《关于党政机关信访工作的暂行条例》,信访制度不断完善,解决问题的信访功能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转入健康发展轨道,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发挥救济功能的主要渠道。1986年,“信访”一词于首次被列入我国《汉语大词典》的条目,对信访解释为“来信来访的简称。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信访制度在我国政治制度层面得到确立。进入21世纪,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制度体制松散、职责不清、法律地位不明、权力救济渠道不畅等情况,坚持“搁置争议、先规范”的指导原则,于2005年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该条例突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明确行政机关职责等内容,赋予各级信访部门对信访案件的监督权、上访案件交办、转办和督办权,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完善和规范了信访制度,开创了信访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中国模式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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