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的转化及权利义务的守恒/董玉鹏(6)
(三)责任的转化与权利义务的守恒只是一种理想模式,它需要借助现有理论进行自身架构的完善。自法学诞生以来,各种概念,甚至连最基本的概念如权利、义务等都有许多种解释与争论。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是用一种新的视角对权利、义务、责任及相关概念进行审视,其中的基本架构犹如两个天平和一个点(国家公权力)组成的三角。这个架构是理想化的,现实中必定有很多变形,但循环转化的总体形态应该是不变的。
[参 考 文 献]
[1][2] 法学辞典 [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267,48;
[3] 徐显明. 公民权利义务通论 [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2;
[4][5] 孙英. 权利与义务新探 [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6, (1);
[6] “The obligation to answer for an act done, and to repair or otherwise make restitution for any injury it may have caused.” See: West Publishing Co. 1979, Black’s Law Dictionary, P1179.
[7] 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73;
[8][12] 周永坤. 法律责任论[J], 法学研究, 1991,(3);
[9] 杜飞进.试论法律责任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1990,(6);
[10] 洪福增.刑事责任论[M],台湾,刑法杂志社,1982;
[11] 刘作翔、龚向和. 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 1997,(10) ;
[13] 徐显明主编. 法理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63;
[14] 乔伟主编.新编法学辞典 [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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